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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6-01-04 17:44

磁县慈善总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磁县慈善总会(英文名称为CiXianCharity Federation,缩写 CX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慈善文化,引导全社会认识、支持、参与慈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人和困难群体,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重点资助城乡特困户就医、就读和基本生活。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上级党委为中共磁县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磁县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为磁县行政审批局。在开展活动中接受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磁县童装城A3-13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国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接受港澳台、国际友人及有关组织的善款及物资的捐赠;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扶贫济困,扶助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拓展筹措慈善资金渠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团体会员或其它机构合作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磁县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加强与团体会员的联系,促进全县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际和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终上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酝酿,经会长同意后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工作;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其职权是: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本会工作、管理制度。

()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宜。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名,会长助理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4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样结。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八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本会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

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

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会费、工作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及服务的收入等。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从捐赠款中,在法定内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

根据<<劳动法>>及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和总会工作经费筹措情况,给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有关规定,并切实提高慈善财产社会效益。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本会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122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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